(三)三类隐患
露天矿山
1.工作阶段坡面角,松软矿岩大于自然安息角、较稳固矿岩大于50度、坚硬稳固矿岩大于80度。
2.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和作业线长度、运输平台宽度、运输道路宽度、坡度、平坡段长度和弯道半径等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的规定。
3.临时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设施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4.排土平台不平整,无反坡、无车档、无围栏和警示标志。
地下矿山
1.井下巷道宽度、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无排水沟、人行道。
2.箕斗提升井作入风井,影响井下空气质量。
3.矿山地表未设防水设施或防水设施损毁严重。
4.地表岩石移动区无警示标志、栅栏。
5.行人的运输斜井无行人道或人行道宽度不足1米,有效净高不足1.9米。
6.斜井坡度为7—15度时未设人行踏步;15—30度时未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度时未设梯子。
7.运输物料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间未设坚固隔墙;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
8.在不稳固矿岩中掘进的井巷未进行支护或支护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9.天井、溜井、地井、漏斗口等无明显警示标志、照明、护栏、格筛或盖板。
10.矿山所有顶柱和间柱的回采工作未进行专项设计。
11.无井下空气质量、风速和矿尘监测仪器设备,无井下呼吸器等自救设备或不能使用。
12.井下未采取湿式凿岩。
13.矿山的油库不符合安全规定。
14.井下一类用电设备无备用电源。
15.井下主排水中段水仓结构和容量不符合安全规定,主要排水设备不符合三台同型号泵、两条同口径管和双电缆供电的规定;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下。
尾矿库
1.经检查鉴定属于病库的五等尾矿库。
2.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在五等尾矿库区爆破,乱采滥挖,向库内排入设计以外的尾砂、废水、废料等。
3.五等尾矿库放矿、筑坝方式不符合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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