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隐患等级
(一)一类隐患
露天矿山
1.开采高度超过20米的矿山未分台阶或未分层开采,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方式。
2.爆破作业影响范围内有居民点、铁路、等级公路、高压电线和通航水体。
3.与其他矿山之间未设置大于30米的保护隔离带;在地下矿山开采的塌陷区或岩石移动区内采矿。
4.威胁其他企业、居民点、铁路、道路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排土场。
地下矿山
1.矿井未形成两个以上独立的直达地面间距30米以上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未形成两个以上便于行人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的出口;巷道长超过500米,开拓系统末端下盘无安全出口。
2.矿井未形成机械通风系统就投入生产,独头巷道和独头采场不采用局部机械通风。
3.矿山的主要井巷布置在岩石移动区。
4.开采矿体上部或岩石移动区内有水体、铁路、等级公路、居民点和其他企业,且开采工艺中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合理。
5.有突涌水危险的矿井,不制定、不实施预防突涌水的安全技术措施。
6.井下两个以上中段采空区不按设计及时处理。
7.地面储量50吨以上的爆破器材库与井下分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8.购买非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非法储存爆破器材,非法使用自制的炸药。
尾矿库
1.经鉴定属于危库的四等以上尾矿库,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
⑴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不符合安全规定,不能确保坝体安全。
⑵排水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排水井显著倾斜,排水能力明显降低。
⑶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2.经鉴定属于险库的四等以上尾矿库,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
⑴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不符合安全规定,但平时对坝体安全影响不大。
⑵排水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⑶坝体出现浅层滑动迹象。
⑷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出现较大的管涌;渗流在堆积坝坡有较大范围逸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