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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等级标准1 |
本标准中的安全隐患系指非煤矿山系统中,因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及工艺的不安全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性因素。
一、制定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提高监管水平,便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排查隐患,有针对性地指导矿山企业进行各类隐患整改,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实现本质安全。
二、制定依据
《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规程》等。
三、制定原则
按照可能酿成事故的危险程度,将隐患分为三类。一类隐患指可能引发重特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破坏生产系统,对环境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隐患;二类隐患指可能引发一般伤亡事故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对环境和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三类隐患指可能引发伤亡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对环境和社会造成一定影响,不及时治理将会升级的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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