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五章辅导(十二)
第十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一、 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出台,对于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有助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有助于消除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
有助于明确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
有助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有效地防范特大事故的发生;
有助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有助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单选)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行政责任的有关责任人。所指有关行政责任人,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负责安全事项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上述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对中小学校违法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要按学校隶属关系追究县、乡(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否则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特大安全事故的类别
(掌握、多选)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四、特大事故的量化标准
(熟悉)
量化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事故发生情况共同制定。
详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五、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追究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和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 机构行政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了解):
(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 与当事人勾结串通取得批准的;
(三)发现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
(四)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未予查封取缔的;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和程序、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
(六)不报、瞒报、或者拖延报告特大安全事故的;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八)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六、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了解)
1.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
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对于中小学校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校长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397条)。
中小学校校长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由监察部发起,经国务院于2007年9月14日正式批复建立的。联席会议由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决策部署的措施,掌握全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情况,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建议。
思考题
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包括以下( )责任对象。
A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导人
B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副职负责人
C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D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
E 中小学校长
『正确答案』A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