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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37:00
  • 标签:瓦斯 管理制度 
  • Re: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38:42
    章仁根第一节 一般规定
    1、公司所属各矿必须按晋安监煤字[2003]3号文的要求,在每年7—9月份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1次鉴定工作,填写《山西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书》,一式4份报公司通风部门审核报批。
    2、凡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t或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所圈定区域及其以下水平区域为高瓦斯区,高瓦斯区的采掘面必须制定专项瓦斯管理措施。
    3、采掘面在采掘前,必须对采掘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进回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采瓦斯(抽采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仍存在瓦斯超限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0﹪,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其它规定。
    5、专用排瓦斯巷的瓦斯风流必须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并保证混合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没有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在采区回风巷中距专用排瓦斯巷口下风侧15m处设置瓦斯传感器,当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超过0.8﹪时,能够立即切断其回风流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By:章仁根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39:06
    章仁根6、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2﹪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7、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应按采煤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8、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9、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矿井必须制定停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10、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11、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瓦斯抽采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12、新水平、新采区、石门揭穿煤层、有瓦斯突出预兆的采掘面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否则不准作业。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By:章仁根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39:25
    章仁根第二节 矿井瓦斯检查
    1、瓦检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2、井下所有采掘面、安装回撤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掘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跟班及时检查瓦斯浓度。
    3、井下总回、一翼回风、采区回风、井下煤仓内、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对于井下水泵房、火药库、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要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7天检查1次。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的煤仓及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要每班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各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它检查地点的检查次数。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检查结果由瓦检工填写,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4、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和“三人连锁”(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检工)爆破制度。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5、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进风流(距工作面10-15m处进风流中)、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m的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距煤壁、顶、底板20cm的支护范围,一般在回风巷检查)、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m处)、排瓦巷回风流(排瓦巷内距外端回风口15m处)、后刮板输送机的机尾上部。
    6、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回风流内距车场交岔点15m处)。
    7、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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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39:48
    章仁根8、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工作面进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m处)、绞车硐室。
    9、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密闭墙处挂检查箱)。采煤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回风巷中;采煤、安装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进风巷中;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掘进头50 m内的巷道中;安装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和绞车硐室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回风巷中;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回撤侧距巷口15 m处;有正规测风站的回风巷中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检查地点。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做到“三对口”。瓦检工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
    10、矿通风部门要根据瓦斯检查的规定制定、审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瓦斯巡回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检工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巡回瓦检工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20 min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每班检查3次地点的相邻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11、瓦检工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并带齐探仗、检查手册(巡回图表)、记录工具、皮管等必需物品。
    12、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记录后用就近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返打电话证实瓦检员的交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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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40:03
    章仁根13、瓦检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病、矿灯熄灭等)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通风调度和值班队干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时值班队干要安排好此后的瓦斯检查工作,通风调度进行落实。
    14、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由通风调度人员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通风调度负责人和通风部门科长审核后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部门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15、瓦检工佩带光学瓦检仪,下井的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科队长、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16、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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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40:20
    章仁根第三节 排放瓦斯管理
    1、任何地点的瓦斯排放都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应根据对瓦斯超限程度预测结果明确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风量、瓦斯排放路线、停电撤人范围、风流风量控制方法、警戒设置、瓦斯排放时的瓦斯检查点、监测点、瓦斯排放的组织领导和职责等内容。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有记录可查。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2、当矿井通风及矿井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对排放瓦斯措施进行修正。
    3、正常生产、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等明确掌控瓦斯超限情况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组织专门人员排放瓦斯。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特殊区域等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公司审批,由分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4、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经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5、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6、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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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40:35
    章仁根7、对于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不超过8h,并且停风区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有可靠的通风安全监测数据的用监测数据,没有监测数据的用瓦检工在栅栏口的人工检查数据)时,按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由瓦检工和现场作业人员协助),在安全员的监督下,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停风时间超过8h或者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 ﹪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按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现场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8、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9、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10、当排放瓦斯区域的瓦斯浓度降到1﹪、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以下,经全面安全检查情况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并且稳定30min后方可结束排放瓦斯工作。
    11、每次瓦斯排放工作有排放总结,说明瓦斯排放的原因、瓦斯排放的组织、瓦斯排放量、瓦斯排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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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40:58
    章仁根第四节 瓦斯超限处理
    为了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保证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处理,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对瓦斯高标准管理的要求,特制定瓦斯超限处理及处罚规定如下。
    1、适用范围
    适用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生产过程中或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的处理。
    2、 瓦斯超限处理机构
    各矿成立以矿技术负责人(分管通风的副矿长)为组长的瓦斯超限处理领导组,并明确领导组成员及瓦斯超限处理、追查职责。
    3、 瓦斯超限的处理原则
    发现矿井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见瓦斯超限浓度规定表)人员,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矿调度值班领导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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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41:14
    章仁根4、 瓦斯超限汇报程序
    (1)瓦检员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通风调度、队值班汇报。
    (2)安全员监督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安全调度汇报。
    (3)矿通风调度、矿安全调度接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将掌握的瓦斯超限情况向矿调度汇报,并同时各自向通风、安监部门的负责人汇报。
    (4)佩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向矿调度汇报。
    (5)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6)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向分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当天值班矿领导和通风科负责人详细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7)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向公司调度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落实停电、撤人及处理情况。
    (8)公司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或由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发现瓦斯超限时,值班调度员要立即落实情况,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及现场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并向当班值班领导、通风、监控、安监部门负责人汇报。
    (9) 因较难预料的情况(如不明地质构造等)造成瓦斯超限时,矿调度要立即组织查清超限原因,落实瓦斯超限处理情况,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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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41:55
    章仁根5、 瓦斯超限的处理
    瓦斯超限时必须按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分级进行排放瓦斯工作。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以及排放作业人员,严格控制排放瓦斯作业的人数。
    (1) 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在1~3﹪时,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领导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
    (2) 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
    (3) 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6、 瓦斯超限的追查:
    (1)当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下时,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并有记录可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应在发现瓦斯超限24小时内上报至公司调度室。
    (2)当瓦斯超限浓度达3%以上时,由公司安监部门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3)因矿管理原因造成同一地点高浓度(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瓦斯超限达二次以上时,公司调度通知由矿长(矿长不在矿由代理矿长)在次日公司调度会上汇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情况。
    (4)每月由公司通风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由公司安监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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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42:15
    章仁根7、 瓦斯超限的处罚
    (1)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最高允许浓度0.5﹪范围内时,由矿负责分析原因,追查责任,进行处罚。矿安监部门将每次的追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2) 每天下午5时至5时30分,由公司调度、安监、通风、监测监控业务部门对当日瓦斯超限次数进行研究确认,由安监部门进行处罚。同一个采掘工作面的多个瓦斯监测探头在同一风路、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瓦斯超限时按1次计算,不是同一时间段的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其它地点发生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
    (3)同一地点在一个生产班内发生第二次超限起公司每次罚矿0.3万元,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最高允许浓度0.5﹪时,公司每次罚矿1万元。并要求超限矿在24小时内追查完毕,将超限原因、责任追究、预防措施由矿长签字后传真公司总调度,否则除罚款3万元外由公司安监部门组织追查;
    (4)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公司查出,要加倍惩处。
    (5)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的,每次处罚矿1-3万元。
    (6)对因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瓦斯超限的矿井每次罚款3-5万元。
    (7)对连续三天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
    (8)瓦斯超限不执行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即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附 矿调度瓦斯超限汇报处理程序表
    注:1、处理情况记录一栏说明排放瓦斯始终时间,排放瓦斯方法及进展情况等;
    2、处罚一栏说明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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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42:33
    章仁根第五节 九个特殊环节瓦斯管理
    一、 无计划停风的瓦斯管理
    1、 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止主、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器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要进行登记和上报。
    2、 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如因检修等原因要停电停风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没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
    3、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同时对封闭区域实行“四断”(断管、断道、断电、断网)管理。
    4、 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后,局部通风机管理工要立即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处理,停风巷道必须停电撤人,由跟班队干安排专人进行警戒,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当不能及时送风时,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停风区域内的瓦斯,只有当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恢复通风。否则必须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5、主、局部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后,矿安监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迅速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通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各矿通风部门要及时统计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次数,建立主、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统计和追查记录台帐,并每月将无计划停风情况上报公司通风部门。
    6、各矿要建立无计划停风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无计划停风,能够迅速按应急预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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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42:55
    章仁根二、 采煤面隅角的瓦斯管理
    1、 完善采煤面的通风方式设计,改变回风隅角的瓦斯流向。加强采煤面回风隅角的瓦斯监控,控制回风隅角处的空顶空间。
    2、 综放采煤面在回采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采空区浮煤,以降低回风隅角处的瓦斯涌出。
    3、 回采工作面隅角不能及时冒落的,必须及时处理(处理上隅角瓦斯积聚需要留巷的除外),隅角金属棚在进入采空区前必须完成回收工作。
    4、 综放工作面后溜机尾链轮处应进行喷雾洒水,防止高温火花。
    5、在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区域应明确规定9个检查点的位置,并吊挂检查说明牌。
    回风隅角的瓦斯传感器必须安设在高浓度瓦斯部位,距帮大于200mm,距顶小于300mm。因移动支架、风幛、风筒等因素影响瓦斯传感器的可靠性时,在安全员监督下由瓦检工负责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的悬挂,未经瓦检工的同意,采煤队组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瓦斯传感器的吊挂位置。
    6、采煤工作面每班的跟班队干必须指定人员负责采煤工作面风幛维护、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的保护工作,保证风幛、瓦斯传感器正常使用。
    7、采煤工作面及采空区内,严禁出现大面积空顶现象。采空区顶板不能随采冒落的,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采煤工作面不得生产。当采煤工作面内及与工作面相连的采空区空顶超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产处理,否则以瓦斯超限作业查处。
    8.综放采煤面在回采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减少采空区浮煤,以降低回风隅角处的瓦斯涌出。
    三、瓦斯排放时的瓦斯管理(见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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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43:18
    章仁根四、安装(回撤)工作面的瓦斯管理
    (一) 安装面的瓦斯管理
    1、在采煤工作面安装作业前,必须由生产部门组织通风、机电、调度、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安装工作面的顶板、安装设备、通风系统、监控系统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准许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工作。
    2、采煤工作面安装前必须构成全压通风系统,否则不准安装作业。采煤工作面安装时的配风量不得低于采煤需风量的一半(无配风计算时不少于450m3/min),对安装工作面所有进、回风巷(包括瓦排巷)的风量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测定。风量不足不得进行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工作。
    3、采煤工作面安装前,采煤工作面范围内不得存在盲巷、未经管理的高顶宽帮。
    4、安装作业前,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具体位置同采煤面)对工作面、回风巷、瓦排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进行监测,并保证瓦斯超限断电装置灵敏可靠。 预警、断电规定同采煤工作面
    5、矿机电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检查安装工作面的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严禁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失爆。
    By:章仁根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43:37
    章仁根(二) 回撤面的瓦斯管理
    1、 煤工作面停采时,必须及时放顶,防止支架后采空区出现大面积空顶(特别是回风隅角区域)。
    2、 回撤作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组织生产、机电、调度、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回撤面顶板垮落、回撤设备防爆、局部通风、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三专两闭锁”以及防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准许回撤工作。
    3、 回撤支架前,必须先确定回撤工作面的局部通风系统,并安装运行局部通风机,风筒连接到位。回撤面的局部通风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回撤工作面配风量、风机选型、风机安装位置、风筒直径以及风筒出口位置必须在回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回撤队组设专人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
    4、 在回撤工作面回风隅角排头架前,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不得拆除。回撤工作面除保留原有回风巷中瓦斯传感器外,在回撤作业点和工作面进风巷增设瓦斯传感器,监测回撤作业点及回撤面风流阻断后局部通风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回撤作业点瓦斯传感器设在回撤方向第2组支架人行道上部中间、距顶300mm内。工作面进风巷瓦斯传感器设在进风口15m处。保证当出现瓦斯超限时,能够切断回撤工作面的电源。
    5、 在距回撤作业点50m内配备4台干粉灭火器。
    6、 回撤支架前,必须将进、回风巷内的杂物清理干净,加强巷道支护。
    7、 工作面回撤10m范围内为回撤初期。工作面回撤端头为锚网支护时,必须先退锚索锁具,然后用单体柱或铁柱贴住大板维护顶板。
    8、 回撤支架时,必须坚持先支后回的原则。工作面回撤支架时,必须逐架回撤放顶,保留不超过2m的间距,防止出现大面积顶板同时垮落,造成瓦斯异常涌出。不能及时垮落时,应人工回柱,强制放顶。
    9、 回撤支架拉架前,必须将作业地点所回撤支架周围、巷道顶、底板全部冲洗一次。
    10、 回撤期间必须定期冲洗回撤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冲洗回风巷期间,工作面不得进行回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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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44:05
    章仁根12、 回撤工作开始后,严禁在工作面进、回风巷同时进行回撤作业。
    13、 加强对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工作,对回撤面进风巷、回风巷及回撤作业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对高冒区、垮落区用探杖检查,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回撤作业,并及时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汇报处理。
    14、 回撤工作面的跟班队干 、班组长、安全员、流动电钳工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检测仪,并在回撤地点靠采空区一侧悬挂一台瓦斯报警仪,密切监测瓦斯涌出情况,瓦斯超限严禁作业。
    15、 回撤队组必须保护好回撤作业点的瓦斯传感器,瓦斯传感器随回架及时移动到位。局部通风风筒出口不得正对回撤作业点的瓦斯传感器。
    16、 回撤队组在支架运输前,必须将支架上的浮煤清洗干净。
    17、 每10天对回撤工作面进、回风巷(包括瓦排巷)及局部通风的风量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测定。
    18、 回撤后支架回撤完毕后,回撤队组必须及时回撤所有设备、材料,清理干净巷道内的杂物。
    19、 支架回撤完毕后,不得存在大面积空顶区、高顶宽帮区。否则,作业队组要及时报告生产部门进行处理。
    20、 回撤工作全部结束后,必须由通风部门组织生产、机电、调度、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回撤面顶板垮落、巷道清理、设备回撤、支护材料回撤等内容进行一次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签字后,方可准许封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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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44:27
    章仁根五、地质条件变化时的瓦斯管理
    1、地测部门要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工作,超前掌握地质条件变化情况。
    2、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原则,在采掘推进到距地质构造50m前,地测部门要探明地质条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通风、生产、安全等部门做好灾害预防准备工作。
    3、在采煤推进过程中经过断层、落陷柱等地质构造时,在距地质构造50m前,必须制定出防范措施,组织打钻探测、研究、分析构造处的安全程度,确认是否继续采掘。
    4、在采掘推进过程中,必须边探测地质构造,边在安全的情况下推进。
    5、有地质构造处瓦斯涌出分析记录。
    六、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时的瓦斯管理
    1、矿生产部门必须加强采煤工作面矿压的观测和预报工作,在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前通知各业务管理部门预测结果,安排队组提前做好工作面超前维护工作。
    2、根据采煤工作面矿压及瓦斯涌出情况的预测,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出采煤机的截煤速度。在采煤工作面预报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处设置明显标志,并编号管理。
    3、在来压(特别是初次来压)前,由矿生产部门组织通风、机电、安全、监测等相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各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三定”处理检查出的问题。
    4、来压期间,采煤队组生产时必须尽可能降低采煤机割煤速度,减少落煤的瓦斯涌出量。矿机电部门必须加强采煤工作面的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杜绝出现失爆现象。
    5、由矿生产部门负责在采煤工作面预报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处设置明显标志,并编号管理。
    6、在矿压显现(特别是初次来压)前,通风部门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增大采煤工作面的供风量,提高风排瓦斯的能力;监测部门对采煤工作面各瓦斯传感器调校一次,确保监测准确可靠。
    7、在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前,通风部门要对来压期间的瓦斯涌出变化情况进行一次预测,并建立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瓦斯涌出分析记录。
    七、巷道贯通时的瓦斯管理(见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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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44:46
    章仁根八、易积聚点的瓦斯管理
    1、从掘进、采煤等生产工艺上严格控制宽帮、高顶及盲巷的出现。
    2、加强已存在的高顶、宽帮、煤仓、密闭、微风点等易积聚瓦斯点的瓦斯检查,实施挂牌编号标准化管理。
    3、井上、下煤仓及运煤沿线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瓦斯积聚超限。
    4、地面原煤系统的设备、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规定。
    九、小窑连通处的瓦斯管理
    1、定期检查小窑的采掘活动,小窑连通处封闭及时。
    2、在小窑连通处设CO传感器,对小窑连通处的CO涌出情况进行监测。
    3、由矿安监部门每月组织一次对小窑连通处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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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45:08
    章仁根第六节 瓦斯动力现象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1号令),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办字[2005]11号《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及时掌握和防治瓦斯动力现象,加强对瓦斯动力现象的鉴定和管理工作,特对瓦斯动力现象鉴定和管理规定如下:
    1、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高瓦斯矿井以及具有高瓦斯区的矿井,通风部门设专人和专门记录及时掌握瓦斯突出预兆与瓦斯动力现象的动态,对瓦斯动力规律进行分析总结。
    2、各矿在采掘过程中发现瓦斯突出预兆(见附件)时,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技术负责人报告。公司技术负责人接到出现瓦斯突出预兆的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分析研究,以决定是否对矿井和煤层进行瓦斯突出危险性的鉴定。
    3、各矿在采掘过程中,一旦发现瓦斯动力现象(见附件),必须先停止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区域及其影响区域的任何作业,切断电源,撤出受瓦斯动力现象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并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告。
    4、公司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公司技术负责人报告,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现场落实情况,对上报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当确认属于瓦斯动力现象后,公司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山西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当矿井瓦斯动力现象严重时,公司调度室必须通知公司救护大队勘察现场情况。
    6、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区域及其影响区域没有经过公司技术负责人同意并采取措施后,不得恢复作业。
    7、发现瓦斯动力现象后,矿上必须保留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后的现场,加强对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及其变化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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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45:37
    章仁根8、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瓦斯管理的副矿长)组织人员落实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动力现象落实清楚后,矿上以书面材料向公司技术负责人汇报。
    报告内容如下:
    1)矿井概况
    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等;
    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
    矿井通风瓦斯概况: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抽放方法及抽放量等。
    2) 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情况
    发生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及倾角的变化;
    该地点的巷道名称、类别、标高及距地表的垂深;
    发生动力现象地点与邻近层开采的相对位置;
    该采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破坏类型。
    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描述和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
    按矿井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记录卡片(见附件2)内容详细填写。
    9、公司技术负责人接到矿上瓦斯动力现象的书面汇报后,决定是否进行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鉴定。当公司确定瓦斯动力现象后,公司以书面形式安排矿上选定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在60天内完成煤层突出危险性的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鉴定结果上报公司技术负责人、通风部门、安监部门。
    10、在申请鉴定期间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
    11、经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确定为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后,公司在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报告后7日内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提出审批申请。
    12、经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确定为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后,公司将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结果抄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公司、矿立即按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制定整改计划,并将整改计划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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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瓦斯管理制度 | 2009-12-10 8:46:00
    章仁根附: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特征及预兆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突出、压出和倾出三种形式。
    一、 突出的基本特征
    1、 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
    2、 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
    3、 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的煤块和手捻无粒感的煤粉;
    4、 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破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
    5、 有大量的瓦斯(二氧化碳)涌出,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二氧化碳)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
    6、 突出孔洞呈现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以及其它分岔形等。
    二、 压出的基本特征
    1、 压出有两种形式,即煤的整体位移和煤有一定距离的抛出,但位移和抛出距离都较小;
    2、 压出后,在煤层与顶板之间的裂隙中,常留有细煤粉,整体位移的煤体上有大量的裂隙;
    3、 压出的煤呈块状,无分选现象;
    4、 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增大;
    5、 压出可能无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形孔洞。
    三、 倾出的基本特征
    1、 倾出的煤就地按自然安息角堆积,并无分选现象;
    2、 倾出的孔洞呈孔大腔小,孔洞轴线沿倾斜或铅垂(厚煤层)方向发展;
    3、 无明显动力效应;
    4、 倾出常发生在煤质较松软的急倾斜煤层中;
    5、 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明显增加。
    四、 煤与瓦斯突出预兆
    煤体内出现劈裂声(枪声)、闷雷声(放炮声)、嘈杂声、沙沙声等;煤体变软、煤光泽变暗、煤的层理紊乱、煤开裂、煤面外移、煤面轻微颤动、煤面温度或气温降低等;打钻时顶、夹钻和喷孔、工作面掉渣、支架压力增加、瓦斯涌出异常增大或忽大忽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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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 | 2016-9-6 22: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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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 | 2016-9-28 21: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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