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Labor Protection)与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都是同义词。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4年10月5日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实施的《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 15236-1994)的定义,将职业安全卫生(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定义为:“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同义词,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保护)”。
虽然《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 15236-1994)将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明确定为同义词,在日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中也通用,但在某些不同的场合与环境使用,还是要注意以下情况,有所区别。①劳动保护一词来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学说。劳动保护一词在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之后的前苏联,以及社会主义国家普遍使用。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全国劳动部门、全国工会系统,以及产业部门与企业也都普遍使用。随着我国的不断改革与开放,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有关信息、经验、工作被介绍到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虽然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的使用开始多起来,但到目前为止在全国劳动保障部门、全国工会系统使用仍然较多。②日本于1972年6月8日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使用了劳动安全卫生一词;我国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中也使用了劳动安全卫生一词。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安全卫生一词不包括保障女职工、童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合法权益,不包括保障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合法权益;而劳动保护则包括上述内容。③职业安全卫生一词来源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国外最先以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是美国,美国总统约翰逊于1968年1月向国会提出一份包栝立法在内的《职业安全与卫生计划》,虽未获得国会通过,但在严峻的工伤与职业病事故形势面前,国会经过激烈的辩论之后,最终通过了全美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并于1970年12月29日由当时的尼克松总统签署后生效。
⑴劳动保护的定义。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科技进步与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不良条件及行为,预防发生人身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事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辞海》中又将劳动保护定义为:“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病,规定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时间,对特殊工种(如高温、高空、井下、有毒等)的职工、女职工与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以及各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等。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
⑵劳动保护的内涵:①劳动保护的法律基础。劳动保护主要以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为依据,以劳动法为主要基本法,并依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等组成的劳动法律体系为基础,保障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合法权益。②劳动保护的对象。劳动保护的对象是指保护从事生产劳动的所有劳动者,所有劳动者中既指包括一般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尤其是更强调包括女职工、童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③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既包括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又包括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合法权益,其中尤其是更强调保障女职工、童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合法权益。
⑶劳动保护的重要意义。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进程中,是恩格斯于1850年在《10小时工作制问题》的论著中,首次提出了“劳动保护”;列宁曾就《1913年圣彼德堡全俄卫生展览会中关于劳动保护问题的资料》一书撰写书评,对书中的有关工人劳动保护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建议该书修订再版后“应当成为一本关于劳动状况和劳动保护问题的系统的材料汇编”;1918年俄共《党章草案草稿》中又把“劳动保护”列为党纲第10条。劳动保护是劳动与保护的统一,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保护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条件;发展经济建设是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所在,是改善劳动条件的物质技术基础。以人为本,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合法权益,既可避免或减少劳动力的损失,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又可促进企业的健康和谐与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