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制定全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全国和分省的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安全指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或地方安全管理工作达到的水平。比如:国际上通用的FAFR值;一亿工时死亡率;平均死亡事故概率等。政府控制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的实质内涵是死亡人数,国际上通常用“死亡率”作为指标,估计我们没有一个完整的行业历史记录,也就谈不上什么数据标准,更缺乏一个独立的专业机构钻研这个课题。不管是公共场所的安全还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想控制死亡指标,必须从综合的违章人次和轻重伤发生率抓起。我们的依据就是海因里希300:29:1的规律,即:要想保住“1”,必须遏制“29”,控制住“300”的滋生蔓延。举一个通俗的交通安全例子:闯红灯违章次数减少了;超载违章次数减少了;酒后驾车违章次数减少了;等等交通违章人次减少了,交通事故必然就会减少。
数据是管理的源泉。事故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相互蓄能的结果。《工伤保险条列》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共十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441_86),伤亡事故就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按照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件以伤害程度分类,在损失工作日1-105天范围内为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是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失能”辞海解释为丢掉(失去)工作能力,能力有时也因人而定。损失工作日的鉴定一般都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执行,国家也没有明文规定,常规都由企业指定的职工医院出据休息诊断证明,而医院鉴定有时又不了解伤者的工作环境条件和工作性质,出具休息鉴定报告,仅供参考。尤其对9大类99种职业病的医疗鉴定还要具备一个潜伏期,很难用一个准确的数据和数据标准来衡量判断。因此是否上报工伤,以损失一个工作日为据,从考核指标的角度来衡量,只能说不太准确。德国法律简明扼要地规定,受伤三天之内不能恢复工作就要申请工伤事故。德国还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监督机构,由各行业安全专家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来监督鉴定劳动、安全、生产各个环节出现的疑难杂症。我们的工伤申报其条文也并不繁琐,操作并不简单,复杂并非人为因素,主要是我们的原始积累和历史数据没有参考价值。
深一层含义也应领会运用于加大重伤和死亡事故的考核和赔偿力度,减轻社会的压力,除自然提高安全地位外,也促使企业珍重安全生产,使安全管理的效益充分的显露出来,把“听天由命”观念变成“有利可图”。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om.cn/blog 2008-9-17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