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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安全管理通则 | 2008-6-30 9:07:00

第一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本仓库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仓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条  仓库负责人应经常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

第三条  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

第四条  库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入库时按产品日期分别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

第五条  库内产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规定库内安全容量。

第六条  库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安装通风设备。

第七条  同一库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产品。

第八条  各库的照明系统,须按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以免失效。

第九条  仓库用的一切防火设备要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其数量按规定配备。

第十条  仓库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  仓库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  仓库周围和内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未经仓库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仓库,安全检查人员凭证件可进入检查。

第十四条  处罚

1)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100元、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对违反规定,在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

  • 标签:仓库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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