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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 2008-6-30 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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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修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大检修应成立检修领导小组,公司分管生产和安全的副总经理分别任总指挥和安全总负责人,成员由参加检修项目的有关部门参加组成。
第五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明确各检修项目负责人,履行检修项目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项目检修负责人对分管检修项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七条 大检修现场的每个区域由检修项目负责人和车间工段长、班组长对检修安全负责,现场要有安全员监护。
第八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按检修任务要求向检修人员进行任务交底、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同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九条 公司生产技术科、设备动力科、安全环保科、调度中心必须有专人在大检修现场,检查、督促检修过程的安全作业情况。
第四条 大检修应成立检修领导小组,公司分管生产和安全的副总经理分别任总指挥和安全总负责人,成员由参加检修项目的有关部门参加组成。
第五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明确各检修项目负责人,履行检修项目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项目检修负责人对分管检修项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七条 大检修现场的每个区域由检修项目负责人和车间工段长、班组长对检修安全负责,现场要有安全员监护。
第八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按检修任务要求向检修人员进行任务交底、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同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九条 公司生产技术科、设备动力科、安全环保科、调度中心必须有专人在大检修现场,检查、督促检修过程的安全作业情况。
第三节 检修准备
第十一条 检修项目要做到五定: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检修计划必须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
第十二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任,对参加检修人员在交好任务的同时,还要交好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检修用的工具、设备要进行仔细检查,做到工具设备齐备,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外委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专人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掌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协调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在签订合同,要有安全条款。
第十五条 参加检修的外单位人员,必须到公司安全环保部接受安全教育,严格执行我公司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事项,并对其承包的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检修项目要做到五定: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检修计划必须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
第十二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任,对参加检修人员在交好任务的同时,还要交好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检修用的工具、设备要进行仔细检查,做到工具设备齐备,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外委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专人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掌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协调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在签订合同,要有安全条款。
第十五条 参加检修的外单位人员,必须到公司安全环保部接受安全教育,严格执行我公司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事项,并对其承包的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四节 检修前的工艺处理
第十六条 按检修方案和工艺切断进出物料。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有毒、有害物料不得任意排放。
第十七条 对有毒、有害、可燃、易爆、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法有蒸气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残渣、余气,取样分析达到安全技术要求。与检修部位相连的设备、容器、管道系统要用盲板隔开。
第十八条 在检修中,对有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罐槽、塔、管线等设备,其出、入口或与生产系统连接处要加盲板隔开,并挂上“内有物料,注意安全”的警告牌,必要时要指定专人看管。
第十九条 系统置换合格后,进出的物料管线要迅速插上盲板,并做好明显标志。盲板的抽堵必须指定专人统一管理,防止漏抽、漏堵。
第二十条 打开设备入孔,必须在其内部温度降到40℃以下时进行,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入孔前,必须先打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确认没有残余物料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按检修方案和工艺切断进出物料。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有毒、有害物料不得任意排放。
第十七条 对有毒、有害、可燃、易爆、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法有蒸气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残渣、余气,取样分析达到安全技术要求。与检修部位相连的设备、容器、管道系统要用盲板隔开。
第十八条 在检修中,对有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罐槽、塔、管线等设备,其出、入口或与生产系统连接处要加盲板隔开,并挂上“内有物料,注意安全”的警告牌,必要时要指定专人看管。
第十九条 系统置换合格后,进出的物料管线要迅速插上盲板,并做好明显标志。盲板的抽堵必须指定专人统一管理,防止漏抽、漏堵。
第二十条 打开设备入孔,必须在其内部温度降到40℃以下时进行,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入孔前,必须先打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确认没有残余物料后方可进行。
第五节 检修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一切检修项目检修前必须做好检修方案,方案中的各项内容必须认真填写,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改变。若在检修过程时,发现安全措施有问题,必须经原批准人修改后方可改变。
第二十二条 生产单位必须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检修单位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质保量完成检修任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检修负责人工作前,必须全面检查检修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两人以上同同时参加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检修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钉子鞋。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检修中必须严格明火管理,如要动火须按程序办理《动火证》。
第二十七条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检修,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拆卸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或照明,必须符合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 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容器、设备内、下地槽、进下水进内)作业,必须按进塔入罐规定办证,在采取了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电气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一切检修项目检修前必须做好检修方案,方案中的各项内容必须认真填写,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改变。若在检修过程时,发现安全措施有问题,必须经原批准人修改后方可改变。
第二十二条 生产单位必须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检修单位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质保量完成检修任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检修负责人工作前,必须全面检查检修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两人以上同同时参加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检修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钉子鞋。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检修中必须严格明火管理,如要动火须按程序办理《动火证》。
第二十七条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检修,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拆卸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或照明,必须符合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 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容器、设备内、下地槽、进下水进内)作业,必须按进塔入罐规定办证,在采取了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电气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高处作业时秘须遵守发下安全规定:
(1)在离地面2米以上位置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2)高外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多层、交叉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同时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
(3)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眩晕、癜痫病者,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禁止从高外往下面乱扔工具、物件及杂物;
(5)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施工时,要设专人监护。若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6)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的电线保持二米以上距离,运送导体材料时,要防止触碰电线,以防触电;
(7)脚手架的设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在脚手架上堆放物料和作业人员的总重不得超过270㎏/m2;
(8)脚手架的跳板和斜面上,要做好防滑措施和扎好围栏。
(9)晚间作业要求照明充足,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就停止高处作业。
(1)在离地面2米以上位置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2)高外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多层、交叉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同时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
(3)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眩晕、癜痫病者,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禁止从高外往下面乱扔工具、物件及杂物;
(5)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施工时,要设专人监护。若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6)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的电线保持二米以上距离,运送导体材料时,要防止触碰电线,以防触电;
(7)脚手架的设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在脚手架上堆放物料和作业人员的总重不得超过270㎏/m2;
(8)脚手架的跳板和斜面上,要做好防滑措施和扎好围栏。
(9)晚间作业要求照明充足,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就停止高处作业。
第三十二条 动火、焊接时,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凡是动火项目,事先须按规定办好“动火证”;
(2)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质必须清除干净。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井、漏斗要确实封死盖;明沟、地坑(包括其他下水井)、地面、平台、设备、管道外表的污油、物料要吹干净,避免动火发生着火或爆炸;
(3)高压线下、管道下、重要设施附近禁止放置乙炔瓶,乙炔瓶、氧气瓶和动火点之间的距离均应相距20米以上;
(4)氧气瓶勿靠近热源,不接触油脂,夏季禁止在日光下曝晒。氧气不可用尽,应留有余压(不低于0.3-0.5Mpa)。安全附件要齐全,保持良好状态,搬运时严禁碰撞。
(5)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时,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眼睛。
(6)在电焊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或拆除防护接地的设施;
(7)在地面上焊接时,应穿绝缘胶鞋;
(8)焊接作业中,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在有害、有毒气体处检修作业时,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
(1)凡是动火项目,事先须按规定办好“动火证”;
(2)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质必须清除干净。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井、漏斗要确实封死盖;明沟、地坑(包括其他下水井)、地面、平台、设备、管道外表的污油、物料要吹干净,避免动火发生着火或爆炸;
(3)高压线下、管道下、重要设施附近禁止放置乙炔瓶,乙炔瓶、氧气瓶和动火点之间的距离均应相距20米以上;
(4)氧气瓶勿靠近热源,不接触油脂,夏季禁止在日光下曝晒。氧气不可用尽,应留有余压(不低于0.3-0.5Mpa)。安全附件要齐全,保持良好状态,搬运时严禁碰撞。
(5)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时,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眼睛。
(6)在电焊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或拆除防护接地的设施;
(7)在地面上焊接时,应穿绝缘胶鞋;
(8)焊接作业中,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在有害、有毒气体处检修作业时,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
第六节 检修后开工安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生产技术科、设备动力科和安全环保科三方要对现场进行检查验收,保证质量合格,安全设施齐全。
第三十四条 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过的设备、管道内部不得遗忘的工具、杂物等,同时必须清扫干净,经仔细检查确认后进行封闭。
第三十五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及贮罐等设备,必须按规定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
第三十六条 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氮气转置换,按抽堵盲板流程图规定的项目逐个逐项抽出盲板,不能遗漏。工艺负责人必须进行复查确认。
第三十七条 设备、管道接受物料的,应缓慢进行,并注意排凝,防止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气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第三十八条 开工前,由安全环保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对通风、通讯,消防、梯子、平台、栏杆、照明等一切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开车安全。
第三十三条 生产技术科、设备动力科和安全环保科三方要对现场进行检查验收,保证质量合格,安全设施齐全。
第三十四条 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过的设备、管道内部不得遗忘的工具、杂物等,同时必须清扫干净,经仔细检查确认后进行封闭。
第三十五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及贮罐等设备,必须按规定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
第三十六条 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氮气转置换,按抽堵盲板流程图规定的项目逐个逐项抽出盲板,不能遗漏。工艺负责人必须进行复查确认。
第三十七条 设备、管道接受物料的,应缓慢进行,并注意排凝,防止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气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第三十八条 开工前,由安全环保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对通风、通讯,消防、梯子、平台、栏杆、照明等一切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开车安全。
第七节 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作检修计划方案,不落实安全措施的负责人处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或作降职、离职处理。
第四十条 对检修前不制定检修证方案,擅自开始检修的作业部门和作业人员分别处500元和200元罚款。擅自更改检修证方案内容的人员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相关作业安全要求作业的人员处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或作降职、离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批准相关作业的负责人处200元罚款,作业人员处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或作降职、离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不认真落实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检修完成后,不按要求清理现场的,处相关作业人员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或作降职、离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作检修计划方案,不落实安全措施的负责人处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或作降职、离职处理。
第四十条 对检修前不制定检修证方案,擅自开始检修的作业部门和作业人员分别处500元和200元罚款。擅自更改检修证方案内容的人员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相关作业安全要求作业的人员处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或作降职、离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批准相关作业的负责人处200元罚款,作业人员处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或作降职、离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不认真落实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检修完成后,不按要求清理现场的,处相关作业人员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或作降职、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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