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区域内各种外来协作项目的安全管理,造就安全健康环境,规避外来协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名词定义
(一)相关方:在本公司区域内进行基建施工、设备安装/维修、动力管线施工、产品配套供货、产品委托加工、物流服务、环保/卫生/绿化工程、后勤服务、各种商业业务接洽、参观培训等外来协作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二)项目单位:公司内与相关方的业务对口接洽单位。
(三)安全审核:根据公司的管理程序,对涉及相关方业务的安全、健康、环保、治安、消防、能源、设备设施的管理评审程序的总称。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相关方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相关方”)、公司内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公司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与本制度的规定相关联的其它单位。
第四条各方责任
(一)项目单位
1、在签定项目合同中,必须有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双方责任义务条款,满足法律规定和双方法定义务的履行。
2、必须在项目实施前向相关方提供本公司有关安全健康/环保/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制度文本资料和安全信息,履行告知责任;向相关方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平光护目镜、女工帽、头盔、耳塞、面罩);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承担安全协调、检查责任。
(二)相关方相关方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宣传、培训,遵守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治安保卫、消防和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三)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外来工程作业项目承担安全审核责任和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项目安全审核的分工如下:
1、治安、消防审核——人武保卫处;
2、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占用道路审核——安全环保部;
3、动用能源审核——设备能源部;
4、动用设备/设施审核——设备能源部。
(四)凡在公司统一工作时间以外的时段有外单位人员进入的场所,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必须派人跟班值守。
第五条安全审核安全审核包括事前安全审核和过程安全监督,过程安全监督依据安全审核进行。
(一)对长驻(一年以上)公司的相关方在每年的3月份以前进行一次安全审核;非长驻公司的工程单位在项目实施前进行安全审核。
(二)审核程序和方法
①工程单位填写《相关方协作项目安全审核表》(见附件)报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核→②职能管理部门通过检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③《相关方协作项目安全审核表》作为项目合同附件和安全管理的执行依据(一式3份,项目合同甲、乙方各1份、安全环保部存1份备查)。
第六条相关方除必须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治安、消防和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相关方人员进入厂区,必须佩带公司人武保卫处制发的《出入证》,并接受保卫、安全人员的检查。
(二)相关方人员不得在公司内各二级单位生产现场、各站房和要害部位(信息技术部、技术中心、电话总机室)摄影和照相。若有需要,必须通过项目单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三)相关方人员因业务需要进入各二级单位生产现场、各站房和要害部位(信息技术部、技术中心、电话总机室)必须经该单位领导同意,并有项目单位人员陪同;相关方人员进入锅炉房、空压站、电站、燃油库、化工库等危险部位,还必须履行进出登记程序。
(四)相关方工程作业区域的设定、警示和隔离
1、工程作业区域的设定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的正常进行,避免在同一时间和空间交叉作业。一般情况下,工程让生产;下列情况下,生产让工程: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紧急事件处置、避免公司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工程。
2、在道路和车间内施工,必须用明显的警示标志划定和隔离施工区域;在无法封闭和隔离的情况下,必须安装红色警示灯。
3、有高空坠落、塌陷和绊倒危险的施工区域,必须设置适用的警示标志,实行区域封闭,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五)从事国家安全/健康法规所规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和饮食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职业资质证明文本,并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六)动用明火作业或其它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作业,必须向保卫处申请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在工程现场配置适用的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2、清除动火施工区域的易燃物质和可燃物质。
3、安排专人进行现场防火监护,动火结束后,检查并清除火源,持续监火60分钟,方可离开现场。
(七)作业现场的电器设施、线缆和接线装置不得有裸露和破损,取电、用电设施必须满足电器使用的安全标准。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必须使用防爆电器。
(八)严禁将电源线、压缩空气管、氧气管和乙炔气管放在地面横跨公路设置;跨越公路架设临时管线,其距地面高度必须大于4m。
(九)未经授权,严禁动用本公司的任何设备/设施或其它资源。
(十)工程单位必须保持工程作业现场的整洁和安全,文明施工,严禁将施工物资乱堆乱放,形成安全障碍;工程结束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整理现场,清除施工物资和废弃物。
第七条项目安全管理不作为的责任追究
(一)凡未申报安全审核的工程项目,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有权随时停止其作业,直至通过审核。
(二)因未申报安全审核而导致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后果,公司将追究项目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管理责任。
(三)因相关方原因导致各类事故发生,公司将追究相关方的违章处罚责任、事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和重大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四)违章处罚参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相关方协作项目安全审核表
相关方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乙方在承接甲方土建施工、检修、工程安全及其他劳务时的安全行为,促使乙方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 适用对象和范围
甲方与一切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单位签订相应土建施工(检修、工程安装及其它劳务)合同,合同签订后乙方可在甲方生产经营区域内从事相关土建施工;炉窑电气、机械设备检修;工程安装及其它有关劳务活动。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当依据本协议约定,享有各自权利、承担各自义务。
二、 双方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 双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 双方应相互配合,支持安检工作的检查和落实。乙方不得拒绝、阻扰甲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 乙方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指导,制订并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4、 双方必须严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三、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人员进入施工(检修、劳务)现场之前,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告之乙方本单位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协议甲方安全生产责任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乙方施工、检修、劳务等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 甲方针对乙方行为所作出的安全检查,必须有书面记录。并且,甲方必须立即将检查情况向乙方通报。
4、 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时,有权向乙方询问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调阅有关安全措施资料,指导或提出安检意见和建议。
5、 甲方对乙方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排除。否则有权单方终止与乙方之间的相关经济业务合同的履行。
6、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安全、规范的施工、检修、劳务作业现场,承诺不因其过错或消极不作为而给乙方造成安全隐患。
7、 确定也乙方进行具体安检工作的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完备、规范的安检记录档案,对从事高危行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审核其是否具备国家认可的相关资质。
四、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严禁将承包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否则所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2、 乙方人员应当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安全检查、监督,对违反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止并给予考核。
3、 乙方应具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对特种作业的项目乙方必须出具有效的资质证书),在甲方施工、检修、劳务等现场作业期间,乙方应指派专(兼)职安全人员 ,联系电话 ,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现场、消防工作。
4、 乙方人员进入甲方施工(检修、劳务)现场前,必须到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保卫科办好一切入厂手续,接受安全教育,严禁“三无”人员进入甲方工作区域,乙方人员必须按在甲方登记备案的名册人员进入作业区域,未经甲方认可不得擅自更换,否则所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5、 乙方各类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素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所使用的特种作业设备必须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设备强制安全检验合格证,方准现场使用。
6、 乙方人员在作业期间应当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经查证发现的安全隐患,乙方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或纠正,否则甲方有权现场勒令停工。
7、 乙方人员在甲方作业期间,必须按工种需要正确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同时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 乙方管理人员在员工作业前应先熟悉现场,并对所处区域的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给员工进行交底,同事对使用的设施设备等,负有认真检查和确认的义务,严禁设施、设备等带病作业,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9、 乙方人员在作业现场不得擅自动用或操作甲方的设备和机具,否则按本协议约定视为违约,承担违约金,因此酿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0、乙方人员凡高空作业必须有专人安全监护,不得一人操作。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系好安全绳、安全带(高挂低用),扎好裤脚,戴好安全帽;不准穿光滑底、硬鞋底。当需要在石棉瓦等轻型屋面工作或因作业场所环境限制无法系安全带时,乙方必须采取安全行走的技术措施,如铺设木板、跳板并加安全防护生等和在作业面下部增加安全防护网,严禁在没有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踩踏和作业。
11、乙方在作业期间自备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如需借用(租赁)甲方设备、工器具,应由双方协商办理租借手续,借用方应保证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租借方必须经行验收确认并作好书面记录,租借方一经接受使用,表示该设备(工器具)完好无安全隐患,若造成安全事故,后果全有租借方负责。
12、乙方作业期间的用电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将电源接入器作业场所的总配电箱,必须有防止影响上一级电源的过流断路保护,乙方不得私自拉接电源,否则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 元。
13、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区域进行施工作业,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专业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办理相关的开工或动火手续,乙方必须提前将安全预防措施报送甲方在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审核,甲方在收到其报送资料后,应当于48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14、乙方人员在施工(检修、劳务)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15、乙方所承建的项目: 。
五、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因一方违约行为发生安全事故,违约方按其与对方所签订的相关业务合同标的金额(指合同结算金额) %承担违约金。并向守约方赔偿因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 因乙方管理或操作不当产生的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每发现一起,乙方承担违约金
元。
3、 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甲乙双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没发生一项承担违约金 元。
4、 因乙方违约而发生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甲方可在应付乙方的相关款中予以扣减。
六、 附则:
1、本协议与双方所签订的相关业务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七、 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八、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程序裁决。
九、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生产单位、乙方各一份,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存档一份,甲乙 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 本合同履行地:甲方所在地。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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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工程项目的单位
(1)凡在公司内承包各种工程项目、技改项目、协作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关安全资质证明。
(2)承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及安全措施,并将合同约定的安全责任及具体安全措施复印件报安全环保部审查备案。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呈出租单位应首先审查承包或租赁单位是否具有相关安全生产资质或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2)承包或租赁合同要明确约定安全管理责任,发现承包或租赁单位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时,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发包或出租单位进行处理。
3、进入生产区域内的临时作业人员、见习人员。
(1)进入生产区域内的临时作业人员,见习人员必须经公司、车间(分厂)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作业。
(2)进入生产区域内的临时作业人员、见习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合理佩带劳动保护用品,服从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
4、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
(1)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由接待单位负责。
(2)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服从公司安全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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