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过去了。煤矿工人马纪行的肺叶逐渐碳化,生命接近终点,可是工伤索赔的历程却被打回到起点。
这位49岁的山东农民,来北京已有30年。从1995年到2005年,马纪行都在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的车厂煤矿挖煤。2005年底,北京市关停了一批煤矿,车厂煤矿亦在其列。2006年,马纪行被查出患上尘肺,从此走上维权之路。
五年间,马纪行走完了工伤索赔的所有程序。和众多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伤保险的尘肺工人相似,他花了将近四年时间,在法院、相关的企业以及政府部门之间来回奔波,才勉强获得一份职业史证明。凭此他终于拿到了工伤认定结论和伤残等级鉴定,索赔也得到仲裁庭支持。胜利在望之时,两级法院却都因赔偿主体有误,驳回了赔偿请求。
马纪行所能做的,只能是从头开始。他不知道自己三期尘肺的身体还能不能坚持下一个五年。
劳动关系迷宫
五年前,马纪行在北京朝阳医院第一次做肺部检查,就发现已是尘肺三期。那时他第一次听说尘肺病,知道这种日益严重的气喘竟然会致命。
医生告诉他,这与煤矿的工作直接相关。马纪行想到要讨个说法,“总该有人负责”。
他了解到,如果想向单位索赔,得提供相应的工伤认定结论,为此,先要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
根据卫生部2002年制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的诊断只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且必须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一系列材料。
多数材料需要由工作单位提供。问题是,马纪行曾经的雇主——车厂煤矿已不复存在。这家集体经济性质的煤矿,最早由北京市矿务局工农区长沟峪办事处主办。随着工农区的撤销及基层政府管理结构调整,煤矿在1994年划归周口店乡镇府,主办单位变更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周口店地区农工商总公司,而后者则在1999年更名为北京市周口店资产经营公司(下称资产经营公司)。
2001年,“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扶持贫困村发展经济”,资产经营公司将车厂煤矿无偿转移给其下级企业——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车厂农工商公司(下称农工商公司)。车厂煤矿的主办单位随之变更。在2005年底车厂煤矿关闭时,也由其组织清算。
马纪行于是在农工商公司与资产经营公司之间来回奔波,希望他们能够为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每每找到农工商公司,便被踢给“上级领导”;当他找到作为上级领导的资产经营公司,又被踢回给作为煤矿的主办单位的农工商公司。最后,农工商公司干脆声称,马纪行根本就不是车厂煤矿的工人。
2007年,马纪行的律师建议他先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他与农工商公司的劳动关系。最终通过一裁一审,在2008年底,法院确认马纪行与北京市车厂煤矿的劳动关系。
索赔曲折
然而,一审判决仍无法为马纪行敲开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大门。即使明确马纪行曾是车厂煤矿的工人,无论是农工商公司还是资产经营公司,都不愿“自证其罪”,为马纪行提供所需材料。
事实上,针对这种情况,卫生部早在2003年底便下发了一份《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这份文件,“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根据当事人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材料,作出诊断结论。
于是,马纪行转而向房山区卫生监督所寻求突破。在多番周折后,房山区卫生监督所终于为马纪行开出了一份证明,介绍了他的工作经历,以及农工商公司与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相互推诿的情况。凭借这份证明,2009年9月,马纪行拿到了以资产经营公司为工作单位的职业病诊断结果。
紧接着,2009年12月,马纪行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以及工伤证便陆续开出。
不过,这只是索赔的第一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马纪行这样没有工伤保险的工人发生工伤时,需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双方对赔偿标准有争议,再进行劳动仲裁。
在与资产经营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马纪行向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资产经营公司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及津贴。2010年5月,仲裁委做出裁决,支持了马纪行的大部分请求:由资产经营公司向马纪行赔偿91334.68元,并自2010年1月起按月支付马纪行伤残津贴1778.6元。
获胜的马纪行欣喜若狂,但形势急转直下。资产经营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认为仲裁有误,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在2010年7月认定,马纪行与资产经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资产经营公司也不是北京市车厂煤矿的开办单位、主管单位或清算组织,故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马纪行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11月15日,二审法院驳回马纪行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告错了人”
在为马纪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看来,最终败诉的原因看起来很简单:告错了人。
尽管资产经营公司与农工商公司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但车厂煤矿最终的主办单位和清算者,确实是农工商公司,赔偿责任也应由其承担。
败诉之后,马纪行想重新起诉农工商公司,但律师并不赞同。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承担工伤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仍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首先进行工伤认定。时福茂解释,索赔的对象需要与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一致。
房山区劳动局工伤保险科的工作人员表示,当前法院的判决,相当于推翻了之前的工伤认定结论。要想索赔,必须进行新的工伤认定。
于是马纪行找到工伤保险科,希望劳动局能重新开一份工伤认定结论,将用人单位改作农工商公司。工伤保险科的工作人员却否定了这一可能。他解释,工伤认定结论中的用人单位,以职业病诊断证明为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局方面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因此,马纪行想要一份用人单位为农工商公司的工伤认定结论,就需要先提供用人单位为农工商公司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至于对实际用人单位的审核,在上述工作人员看来,“是卫生局的事”。不过,该工作人员坦言,过去也发现过职业病诊断环节虚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出错的情况。“必要时我们会进行核实。”但在马纪行的案例中,资产经营公司确实存在,且无异议或举报,因而不属“核实”之列。如果说当初的工伤认定结论有误,当事双方可以启动行政复议程序,但复议时效早已过去。
马纪行只好又找到职业病诊断机构——北京市朝阳医院。医院回答很简单,医疗机构是“负责看病”的,不负责处理劳动关系。若是最初的诊断证明有误,要重新进行职业病诊断,就需要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马纪行于是回到了房山卫生监督所,希望能再为他出具一份证明。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的回答却是,“绝对不可能”。这位工作人员解释,他们当年出具的只是一份情况说明,没有任何错误,既然已经出过了,为何还要重新出具?“我们的职责已经尽到了。工伤认定和索赔环节出的问题,和我们没有关系。”
无奈之下,马纪行只好联系农工商公司的负责人。“你这个不关我的事!”对方避而不见,或者直接挂断电话。被追紧了,则又推给“上级单位”。作为上级单位资产经营公司,对马纪行早无好脸色。“法院已经判你跟我们没关系了,你还要来干什么?!”
无望的等待
马纪行很困惑,“为什么我完全按照法律一步一步维权,到最后却拿不到一分钱赔偿?”
他决定向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又到各级政府以及信访办上访。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媒体都成为他新一轮维权的希望。不过,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对他作出回复。“难道只有去跳楼、去自焚,才会有人管我吗?”
不过,这个仅有初中文化的工人还是表示,“我相信法律,我就想看看中国的法律到底有没有尊严,我按照法律办事到底有没有路可以走。”
无数类似的职业病维权困境,推动中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2010年11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就《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修改内容主要是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
这份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用人单位有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同时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对此有监督检查和督促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或者病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病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劳动者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决。
作为惩罚,如果用人单位隐瞒、毁损或者不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将被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将被责令停产,或者被责令关闭。
此外,在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的仲裁中,病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支持病人的主张。
若这些修改能够最终写入《职业病防治法》,马纪行或许能走出当前面临的困局。他可以通过仲裁,责令农工商公司为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重新启动职业病鉴定程序。更多的工人,或许也不会再为一份职业史证明,耗费五年的时间。
然而,马纪行能等到那一天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