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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长拒不停产引发爆炸致3死被判安全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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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新网 文章来源:中新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8-31 8:5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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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身为煤矿矿长兼瓦斯检验员,却在上级主管部门发现隐患作出监管指令的情况下,继续放纵险情发生并导致3人死亡。记者8月30日从重庆云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王成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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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煤矿矿长兼瓦斯检验员,却在上级主管部门发现隐患作出监管指令的情况下,继续放纵险情发生并导致3人死亡。记者8月30日从重庆云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王成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同年10月13日期间,重庆云阳镇居民王成建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担任该县南溪煤厂矿长和瓦斯检验员。2008年9月9日,重庆云阳县煤炭工业局经检查发现该煤矿存在厂人证不齐、井下通风设施不全、安全设施不到位等事故隐患,遂对该煤厂做出“停止工作面及掘进碛头作业”的监管指令。
然而,实际履行矿长职责的王成建却不执行上述指令,在通风系统不完善、缺乏特种人员、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等事故隐患的情况下,继续顶风冒险、组织违法生产,让工人在井下施工作业。2008年10月13日14时50分,三名民工在该煤厂井下+394米水平运输大巷660米处采煤时违章放炮,产生的火花引发瓦斯爆炸,致使马某、陈某、黄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南溪煤厂积极安抚死难者家属,对遇难的三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妥善处理了善后事宜。但王成建却在事发当日潜逃。2010年4月29日,逃往福建务工的王成建被当地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成建身为煤厂的管理人员,在煤厂的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检查提出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反而组织违规生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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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录入:瑞明 责任编辑:瑞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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