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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踩踏事件学校校长受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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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京报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30 8:4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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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3月29日下午,参与湖南湘乡市育才中学踩踏事故一案庭审、为该校校长作无罪辩护的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吴之成律师说,他正在起草相关材料,准备向相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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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9日,全国第十五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其主题是“加强疏散演练,确保学生安全”。“应该出台一部教育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3月29日下午,参与湖南湘乡市育才中学踩踏事故一案庭审、为该校校长作无罪辩护的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吴之成律师说,他正在起草相关材料,准备向相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
去年12月7日晚9时多,育才中学发生踩踏事故,造成8名学生当场死亡,26人受伤。湘乡市检察院认为,育才中学由于学生人数严重超编,导致教学楼楼梯间疏散宽度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楼梯间无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该校校长叶继志等责任人,明知育才中学教学设施有危险,特别是下雨天会造成事发楼梯间更加拥堵,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却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保证学生安全有效地使用楼梯间,没有及时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该安全隐患,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3月10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对“叶继志等人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进行审理。庭审中,校方管理人员是否要负刑责,成庭审辩论的焦点。被告人叶继志的一审辩护人杨金柱、吴之成律师,以及其他被告人的代理人均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杨金柱辩护称,育才中学事发楼梯间拐角平台无照明设施是因设计所致,且设计符合国家规范,叶继志作为校长履行了其校长职责,不符合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观要件。
昨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莫教授在电话中称,此案中,校方管理人员是否要负刑责,其前提得看学校教育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如管理人员明知存在隐患,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未作相关的教育宣传预防,从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即可认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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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录入:蓝泽 责任编辑:蓝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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