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7月5日报道 2009年7月4日,记者采访南京江宁有关人士获悉,对“6·30”惨祸中遇难的5位逝者的赔付商谈工作已经结束,江宁区政府分别与逝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付资金由江宁区政府先行垫付,条件成熟后再向肇事者张明宝追偿。这位人士并未透露具体数额,但赔偿5位逝者家属的总数额与本报先前计算的差不多,可能在200万元-250万元之间。
赔偿一律按上限算
4日在江宁区殡仪馆,负责沈萍一家善后处理的工作小组一位同志说:对沈萍家属的赔偿已经达成协议,因为知道是政府先行垫付,家属也很通情达理,并没有在赔偿数额上有过多要求。沈萍的儿女说,“即使给我1000万又有什么用,妈妈没了要钱有什么用”,他们都是说的这些话,根本不在意赔偿数额,我们听了很难受。
这位同志有些沉痛地向记者说,尽管谈到这个数字显得有些冷酷,但赔付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赔多少钱都无济于事。这个赔偿,主要是安定家属的生活,抚慰他们的精神创伤,弥补他们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进行司法程序到兑付赔偿,尚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考虑到这些家庭有的在外地,又痛失亲人,从人道主义出发,政府垫付了这些赔偿款,免去了他们的奔波之苦。
这次赔付工作,有个总的原则,就是就高不就低,基本从上限来加以赔付。赔偿金额和死者的年龄、职业、户籍所在地、城镇人口还是农村户口和需要扶养的人数等条件有关,比如沈萍,她在2006年5月即从高邮来南京居住,其户口一直在高邮,如果按照高邮当地的收入水平来赔付,就会偏低。但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政府部门考虑到她在南京已经生活了好几年,以及这次的赔付原则,最后是按照南京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计算。
孕妇夫妻家人可能获赔百万
具体赔付数额到底有多少,这恐怕也是一些读者关心的事情,因为这毕竟多多少少对于逝者家属能够起到一些实际作用。记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算了一下,南京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3123元,沈萍今年48岁,赔偿年限按20年计算,那么按照这个标准,死亡赔偿金就是46万多元,再加上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数额应在50万左右,其他人比如逝者老汪,由于年龄大一点等其他因素,可能稍低一点。该同志说,沈萍家的赔偿数额他不太清楚,当时是由小组其他工作人员谈的,他听说是四五十万元。康伟东和郑琳这对遇难者和他们未出世的宝宝一家的赔偿额可能在百万左右,不知道有没有考虑没出世的宝宝这个因素。不过大家都唏嘘不已,这对年轻人把希望都带走了,剩下4个老人可怎么办啊!
张明宝可能没那么有钱
4日下午,记者又从江宁有关人士处获悉,目前政府已经和所有遇难者家属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具体金额并未透露,如果按照上述那位同志的听闻,5位逝者家属总的赔偿额可能在200万元-250万元,跟本报此前预估的差不多。赔偿协议达成后,将很快给付。这些支付的赔偿款,将在今后对张明宝的案件审理后,从其相应的财产中划出补偿政府。
此前曾经有网友在网上说张明宝有不少财产,记者就此询问了江宁一位参与此事善后处理的人士,这位人士表示他并未听说张明宝有很多财产,他的钱够不够赔付,也是个问题。
“再多的钱,也换不回那一条条鲜活的生命,也抚不平亲友们心中的伤痛。我们只是希望,肇事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而身体与心灵受伤的人们,早点脱离这噩梦,回归正常的生活。”一位逝者的亲友如是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