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襄汾溃坝事故12名涉嫌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判刑 |
|
作者:江宏景 文章来源:新华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28 13:57:25 |
|
核心内容:记者从山西襄汾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近日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一审判处襄汾“9·8”溃坝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的首批12名嫌疑人1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
|
资料图片:20
08年9月10日,在事故现场,装载机正在清理淤泥。 新华社记者 江宏景摄
新华网太原6月27日电(记者李建平)记者从山西襄汾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近日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一审判处襄汾“9·8”溃坝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的首批12名嫌疑人1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这12人分别是:临汾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原科长、临汾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主任李炳麟;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晓民;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狄建民;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原党支部副书记、纪检组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李俊耀;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执法大队原副队长杨锐锋;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所原负责人张国庆;襄汾县国土资源局矿山纠察大队第一中队原队长杨江华;襄汾县环保局监察八中队原负责人王刚;襄汾县陶寺乡原乡长廉会忠;陶寺乡原人大主席梁德灵;陶寺乡企业办原主任刘卫光,这几人均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刑。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原科长罗月龙,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12名被告人在对襄汾新塔矿业有限公司的监管中,明知该公司存在非法开采、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及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新塔公司长期非法生产,对“9·8”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
|
新闻录入:lwl666 责任编辑:lwl666 |
|
上一篇新闻: 上海13层在建住宅楼倒塌1死亡 下一篇新闻: 没有了 |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加入收藏】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