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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致11名学生死亡煤气中毒案4名责任人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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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义网 文章来源:正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6 9:2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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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备受关注的陕西省定边县堆子梁镇中学“12·2”煤气中毒事件,日前已有一审结果,该案件的四名主要责任人因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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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陕西榆林6月15日讯(记者 倪建军 通讯员 定剑肃)备受关注的陕西省定边县堆子梁镇中学“12·2”煤气中毒事件,日前已有一审结果,该案件的四名主要责任人因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8年12月2日,定边县堆子梁九年制学校发生一起特大煤气中毒事故,一个宿舍中的12名四年级女生被发现中毒,只有一名女生幸免于难,其他11名孩子遇难。据调查,造成“12·2”煤气中毒事件的原因,主要是学生宿舍没有安装通风设备,取暖用的无烟煤放置不慎,距炉火最近距离仅18厘米。该校设施、管理均存在问题。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堆子梁镇中学原校长赵秉宏、原副校长韩惠龙、后勤管理员周万奇和四年级班主任宋晓燕依法立案,侦查终结后提起公诉,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已分别受到党政纪律处分。定边县政府还给于每户遇难学生家长28万元的经济补偿,并为每户遇难学生家庭安排一名家属在当地的热门企业延长油田公司定边采油厂工作。
日前(2009年6月12日),定边县人民法院在案发地堆子梁乡对此案的四名主要责任人进行宣判,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班主任宋小燕有期徒刑5年,后勤管理员周万奇4年,校长赵秉宏、副校长韩会龙有期徒刑3年。法院的判决没有支持受害人家长的民事赔偿要求。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虽然对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均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称他们最多最重应当受到的是行政纪律处罚。目前四被告人和被害方家属都对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了上诉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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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录入:蓝泽 责任编辑:蓝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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