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5·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9年5月2日13时37分,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庆云镇杨庄子村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发生爆炸,造成13人死亡、2人受伤、5间民房倒塌,周边10户村民的41间房屋不同程度受损。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迅速派员赴事故现场督导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据初步调查,发生爆炸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点是杨庄子村一名正在服刑人员的闲置房屋,2名村民借用该房屋组织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参与非法生产的人员均为临近村庄的村民。在15名死伤人员中,除1名伤者为过路群众外,其余14名均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参与者。这起事故再次反映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顽固性、隐蔽性和极端危害性。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做出重要批示,要求下定决心,依法整治,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追究生产经营者责任;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始终高度重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以下简称“打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确保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期间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有关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打非”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务求实效。要把“打非”作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细化工作方案,立即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打非”行动;在重点时段、生产经营旺季,要及时组织开展“打非”执法专项行动;定期分析“打非”工作形势,集中梳理和整治突出问题,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各地区特别是近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突出和有烟花爆竹生产传统的地区,要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规律,认真研究加强和改进“打非”工作的措施。连续出现问题的地区,要深入查找“打非”工作的薄弱环节。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08〕32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打非”工作机制体制,确保“打非”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排查和处罚工作力度
各地要认真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打非”责任,各级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突出地区定期开展排查,生产经营旺季要加大排查的频次和力度。强化排查技术手段,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配备、使用远距离炸药检测仪等“打非”装备,确保排查工作效果。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奖励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通过政府部门排查、基层组织监督、鼓励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窝点,消除其隐蔽存在的空间。
对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处罚相关责任人员。组织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原材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一般参与人员,也要依法视情节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批评教育。要建立“打非”工作档案,将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村、户和人员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落实责任,加强监控,杜绝非法行为死灰复燃和反复出现。
三、全面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和产品的相关管理,斩断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经济链条
各地要从烟花爆竹及其主要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产品质量等方面全面加强对有关企业、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斩断非法购销原材料、加工制作、产品运输和销售的经济链条。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及氯酸钾专项治理等工作要求,认真落实烟花爆竹流向和氯酸钾购买、销售、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消除合法企业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提供生存空间的现象。
发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或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的,必须追根溯源,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主要生产原材料的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发现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及其主要生产原材料来源渠道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单位和人员责任。
夏季即将到来,各地在认真做好“打非”工作的同时,要对高温、雷雨季节性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请各地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乡镇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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