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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9人亡矿难 偷开煤井者获刑           ★★★
 
唐山9人亡矿难 偷开煤井者获刑
作者:燕赵都市…   文章来源:燕赵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5-2 7:11:35
 

 

  燕赵都市报讯(记者刘超通讯员庞璎岗)日前,古冶区“8.28”非法盗取国家资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在唐山市古冶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韩某、韩某某等涉案人员偷开煤井大肆盗取国家矿产资源使国家煤炭资源损失达60万元以上,由于非法采矿引发的安全事故造成了9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韩某、韩某某分别获刑13年,其余涉案人员也受到法律严惩。

  2007年11月份,被告人韩某出资,韩某某作为实际负责人,在唐山市古冶区兴泰贸易有限公司院内,以该公司院内堆放的煤、矸石等物为掩护,私自偷开了一处非法煤井,先后召集被告人李某等人参与非法开采国家煤炭资源。

  2008年8月27日,因下大雨,该煤井发生水淹事故,造成巷道坍塌,致使工人王某、历某等9人被困井下。被告人韩某、韩某某等人堵水未果,指使被告人杨某将井口及木料用煤矸石掩埋。事故发生后韩某、韩某某等人没有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而是积极毁灭证据企图掩盖犯罪事实,从而贻误了事故的抢救工作。

  2008年8月28日,矿工王某的家属到古冶区政府报告此事,唐山市委市政府立即组成指挥部对被困人员进行抢救。8月30日凌晨,搜救人员找到矿工王某的遗体。9月1日,经专家组论证,被困人员已无生还可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韩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在煤井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因而发生9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事故发生后不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采矿罪、重大劳动安全罪、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杨某、王某等11人积极参与非法采矿,事故发生后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采矿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储存爆炸物、帮助毁灭证据罪、不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

  法院依法分别判处韩某、韩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万元、200万元。判处王某等11名被告有期徒刑10年至1年不等。以不报安全事故罪免于被告人林某刑事处罚。没收所有涉案人员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一审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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