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伊川矿难4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
|
作者:安监总局 文章来源:安监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4-15 9:35:04 |
|
核心内容:国务院近日对造成44人死亡的河南省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批复,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并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
|
|
国务院近日对造成44人死亡的河南省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批复,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并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010年3月31日19时20分,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4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2728.4万元。
近日,国务院对这起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批复,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违法在二1煤1102回风巷工作面掘进,由于区域和局部综合防治瓦斯突出措施不落实,在施工瓦斯排放钻孔时诱发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至副斜井井口,遇明火发生爆炸,并引起瓦斯燃烧。
事故的间接原因有:一是国民煤业公司无视政府有关规定,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组织施工和生产,综合防治瓦斯突出措施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二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未认真核实处理该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超量用电涉嫌违法生产的问题,对该矿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失察;国土资源部门对该矿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审查不严,对该矿未按照技改设计方案将越界井筒调整回界内的问题失察;公安部门违规同意向该矿超量供应火工品,对该矿非法购买、使用火工品的问题失察。三是地方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此外,这起事故还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存在严重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河南省洛阳市相关部门正在深入调查。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依法追究伊川县政协副主席王留君、伊川县人民法院院长张国庆、国民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政等45人的刑事责任;给予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沈庆怀、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局长郝松道、伊川县县委书记郭宜品、伊川县人民政府县长吴立刚等32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国民煤业公司、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由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人员的有关证照。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意见。要求各地区: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重组整合技改煤矿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二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督管理,对未履行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对进入整合技改程序的,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未经审批不得变更设计内容;严禁边技改边生产。三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区域防突工作。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发现瓦斯突出征兆,必须立即撤人。四要切实加强技术管理,优化采掘布置,实施正规采掘作业,严禁违规多次串联通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加强矿井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各类传感器配置齐全、位置合理、运行正常、监控有效。五要严格组织管理,严禁层层转包;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下同上;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素质,未经培训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作业。六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进一步明确并落实煤炭、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提高执法效能。依法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尤其对瞒报事故和事故后逃匿者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
新闻录入:瑞明 责任编辑:瑞明 |
|
上一篇新闻: 总局通报山西安泰集团重大中毒死亡事故 下一篇新闻: 没有了 |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加入收藏】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