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宁市三角塘镇企业办煤矿新井“3·21”重大水害事故
2009年3月21日16时,衡阳市常宁市三角塘镇企业办煤矿新井在非法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事故,造成1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32万元。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资源整合为借口,非法乱采滥挖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同意:刘五成、李桂芽(又名李三毛)等9名煤矿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常宁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易金华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且涉嫌经济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常宁市市委常委、副市长魏中发,副市长谢阳当,市煤炭局局长胡泽文,市国土局局长颜青,市安监局局长熊崇悦以及三角塘镇党委书记唐百才、镇长刘湛艳等13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常宁市人民政府和市长周正雄被责令向衡阳市人民政府写出检查;责令常宁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三角塘镇企业办煤矿。
二、永兴县樟树乡青山壁矿井“4·17”重大火药爆炸事故
2009年4月17日14时,郴州市永兴县樟树乡青山壁矿井综合楼发生火药爆炸,造成20人死亡,5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85万元。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官煤勾结非法组织煤炭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购买、储存、使用炸药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同意:陈小平、李武义等12名青山壁矿井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和周柏林、李莉、胡平伟等12名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郴州市煤炭局局长曾宪明,调研员何报生,总工程师唐东红,行管科科长喻建文,樟树乡党委书记李林荣等5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且涉嫌经济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樟树乡纪委书记王书群,副乡长戴兴荣等9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且涉嫌经济犯罪,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永兴县副县长李华军、县公安局局长李明、县煤炭局副局长史渊等10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永兴县人民政府被责令向郴州市人民政府书面检查;责令永兴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樟树乡青山壁矿井。
三、祁阳县“10·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09年10月2日9时,祁阳县驰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湘M22003大客车行驶至该县大江林场黄沙村斋公冲地段时,发生坠河翻车事故,造成17人死亡,5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3.503万元。
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运输企业忽视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差且严重超载,驾驶员临危处置不当导致的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驰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尹高群、李慧、陈斌、刘顺元、唐顺兰5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祁阳县交警大队白水中队副中队长冯少杰、祁阳县运管所白水交管站站长何帆被撤销职务和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祁阳县委常委、副县长周海波,副县长李建民,祁阳县交通局党委书记任建平,凤凰乡乡长黄国龙等14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祁阳县政府被责令向省人民政府、永州市人民政府书面检讨;由有关部门对祁阳县驰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50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南矿“10·8”罐笼蹾罐重大事故
2009年10月8日9时,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南矿二直井发生罐笼墩罐事故,造成26人死亡,5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43.79万元。
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安全制度不落实,设备维护管理不完善,技术管理不到位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当班工作人员杨自彪、刘冠军、刘燕云、李臻、罗新晖、南矿机能科科长王继忠、维修工区副区长杨捷兴等7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南矿矿长罗国中、副矿长陈浩波、邹民强3人给予撤职处分;锡矿山闪星锑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玲益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引咎辞职;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吴谷初、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戴永俊、副总经理敬文宇和湖南有色控股集团副总经理洪明洋等15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有关部门给予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元罚款处罚,总经理等责任人处上年收入的60%的罚款。
五、北湖区拟整合兴源煤矿积财矿井“8·28”重大中毒窒息事故
2009年8月28日14时,郴州市北湖区拟整合兴源煤矿积财矿井发生重大中毒窒息事故,造成15人中毒窒息死亡,24人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578.9万元。
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指令,借技改之名非法组织生产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目前,事故调查终结,省政府召集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进行了批复审查,同意将实际控制人何首先、驻矿安监员涂清明等5名主要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北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陈四清等18人党纪政纪处分;由有关部门对主要投资人给予100万元的罚款处罚。省政府正式批复文件待发。
六、株洲市红旗路高架桥拆除工程“5·17”较大坍塌事故
2009年5月17日,株洲市红旗路高架桥在拆除作业时,发生桥体垮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16人受伤,24台车辆被压毁,3台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968.6万元。
鉴于事故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直接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组织管理的建设(拆除)工程,相关部门在组织实施中,安全监管不严格,施工方非法违法违规组织施工,监理方安全监管不到位,从而引发的较大责任事故。性质恶劣,应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程继昂、南岭民爆工程公司副总经理付新贵、总经理高育滨等10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株洲市建设局局长沈平,总工程师曾建华,信息工程办主任丁威3人受到撤职处分;株洲市交警支队支队长黄耀斌、株洲市安监局纪检组长王海宁等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株洲市人民政府被责令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检讨;由有关部门对南岭民爆工程公司处50万元罚款,对株洲建设监理公司处30万元罚款,陈光正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上年收入40%的罚款。
此外,辰溪县田湾镇郭家湾煤矿2009年“11·22”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经省政府批准,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已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正在报批;湘潭县谭家山镇立胜煤矿2010年“1·5”火灾事故依法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郴州市汝城县文明乡曙光煤矿2010年“5·29”爆炸事故,省人民政府决定由湖南煤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目前,正抓紧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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