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制度 |
|
作者:新华日报 文章来源:新华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31 8:52:32 |
|
核心内容:从2009年12月31日起,江苏省将全面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 |
|
|
记者2009年12月30日从江苏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从2009年12月31日起,江苏省将全面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
近年来,江苏省每年的交通事故报警案件达80多万起。省交管局局长、交巡警总队总队长洪维志介绍,对这些大量的交通事故,目前主要有自行和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调解和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司法调解这三种处理方式和途径。其中,交通管理部门的负担最重,全省1400名专职事故处理民警和部分一线执勤民警每年处理的交通事故就达60万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既要勘察事故现场、认定事故责任,又要负责交通事故善后赔偿处理,牵扯了事故处理民警的大量精力。同时,他们还要承担大量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追逃、事故分析和对策研究、事故黑点排查等。由于警力配置严重不足,工作严重超负荷,影响了事故处理规范执法和办案效率。
2009年6月开始,江苏省交管局在南京、常州、盐城等地试点对大量一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推行人民调解制度。具体做法是,由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交巡警大队,或由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交巡警中队设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从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室聘用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据省交管局副局长、交巡警总队副总队长陈玉峰介绍,半年多来,全省已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160个,已调处结案逾万起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专司其职、工作时间场所固定、调解方式灵活,不仅可以避免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的经济、心理负担,达到快速处理损害赔偿争议,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而且还能避免民警既当事故认定‘裁判员’,又当事故赔偿‘调解员’带来的弊端。”陈玉峰认为。
有市民担心,人民调解的结果是否管用。记者获悉,调解协议达成后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无需再经交管部门调解、人民法院裁决。人民调解不成,当事人仍可向法院起诉。
据悉,人民调解员调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聘用专职调解员所需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各项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的选聘由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协商后,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调解员的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届满后可续聘。对录用的专职调解员,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落实相应劳动工资待遇。
|
新闻录入:蓝泽 责任编辑:蓝泽 |
|
上一篇新闻: 沈阳公安局:较大火灾责任领导将被辞 下一篇新闻: 没有了 |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加入收藏】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
|
|